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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天气警报_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tamoadmin 2024-06-13
1.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3.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06修订)4.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向社会发布

1.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3.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06修订)

4.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向社会发布?

5.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6.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发布天气警报_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政府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发布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高温**预警信号发布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寒潮橙色预警信号发布标准: 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2006修订)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 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准备工作;

2.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加固门窗、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切断危险的室外电源。

(二)台风**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准备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切勿随意外出,确保老人小孩留在家中最安全的地方,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三)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抢险应急工作;

2.停止室内外大型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人员应当尽可能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

(四)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台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加固或者拆除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 人员应当待在防风安全的地方,当台风中心经过时风力会减小或者静止一段时间,切记强风将会突然吹袭,应当继续留在安全处避风,危房人员及时转移;

5.相关地区应当注意防范强降水可能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 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灾害性预警信号由谁向社会发布?

第一条 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及本市管辖的海域内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大风、冰雹、雷电、干旱、火险等十一类。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为四级,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气象灾害,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标识。第四条 预警信号由深圳市气象台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预警信号或同类信息。第五条 本市电视台、广播电台、12121气象专线等媒体应当在收到市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后15分钟内向公众播发。任何单位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确保通过其公用通信网络传递的预警信号传递畅通。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预警信号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预案,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预警和防灾减灾的宣传工作。市、区、街道各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防御预案,组织实施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第七条 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为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防御措施:

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做好防风准备,并及时通知户外、高空、港口及海上作业人员;

2.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三)台风**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进入防风状态,停止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船舶到避风场所避风;

3.危险地带人员撤离,停止露天集体活动,立即疏散人员;

4.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临时避险场所开放。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防御措施:

1.进入紧急防风状态,市民应留在室内或到安全场所避风;

2.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搁浅和碰撞。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防御措施:

1.建议全市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

2.有关部门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第八条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时通知易受暴雨影响的户外工作人员;

2.有关部门密切注意暴雨可能造成的城市内涝、山体滑坡等灾害。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5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低洼、易受水浸地区注意做好防涝工作;

2.建议暂停易受暴雨侵害的户外作业。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3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暴雨影响,降雨量100毫米以上。

防御措施:

1.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停课,学校和托幼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保护到校的学生和入园(托)的儿童;

2.临时避险场所开放,危险地带人员撤离;

3.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第九条 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预警信号

图标:(略)(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5℃以上。

防御措施:

避免长时间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37℃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12-15时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略)

含义: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暖空气影响,最高气温升至40℃以上。

防御措施:

建议停止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抢险救灾、医疗及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燃气供应等特殊行业除外),优先保障生活用电,临时避暑场所开放。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灾害性预警信号由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

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特征、预警能力等,确定不同种类气象灾害的预警信号级别。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重大气象灾害预警级别

Ⅰ级预警:在某省(区、市)行政区域或者多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Ⅱ级预警: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达4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预警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什么部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 预警发布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提高暴雨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及时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第九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划分为四级:

(一)蓝色预警(Ⅳ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四十毫米以上;

(二)**预警(Ⅲ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六十毫米以上;

(三)橙色预警(Ⅱ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八十毫米以上;

(四)红色预警(Ⅰ级):预计未来24小时降雨总量达到二百毫米以上,或者其中1小时降雨量达到一百毫米以上。第十条 各媒体单位根据暴雨预警级别,按照下列规定传播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等多种方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第十一条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人员。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第三章 应急响应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第十四条 蓝色预警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检查储备药品。

公安部门组织警力,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预警和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的准备。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和供求信息。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和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人防部门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文物部门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机场向进出港航班通报暴雨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发布一级、二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发布三级、四级气象灾害预警应由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